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4-13 00:00:00 1099阅读 发布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616印发的《大理州地震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2022同时废止。

                           

                              2022411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理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理州发生地震和邻近州(市)发生地震波及大理州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州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各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大理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2.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长:      州委书记

州委副书记、州长

后方指挥部指挥长:      常务副州长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      分管地震工作副州长

XX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XX副州长

XX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XX副州长

···········  (根据震情实际增设)

前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大理军分区副司令

77228部队副部队长

武警大理州支队副支队长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

州应急局局长

州地震局局长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州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

后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州政府秘书长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应急局副局长

州地震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退役军人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团州委、州红十字会、省水文水资源局大理分局、州气象局、州供销社、大理海关、大理公路局、大理机场、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大理供电局、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中国移动大理分公司、中国联通大理分公司、中国铁塔大理分公司、大理军分区、77228部队、武警大理州支队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州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一名副支队长、州森林消防支队一名副支队长担任

地震发生后,视响应级别成立XXX“X·X”X级(地名+日期+震级(如:大理漾濞“5·21”6.4级地震)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和XX县(市)现场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或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指挥部、工作组按程序撤销。

2.1.2  工作职责

2.1.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完成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下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联席会议和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及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精神要求,提出需要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承担较大地震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州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组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3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按照职能和分工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配合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相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

州应急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灾情速报体系,负责震后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储备动态信息,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和装备;负责应急救援数据库建立及更新,动态掌握救援队伍和装备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震后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牵头开展震后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对接机制,承担震后救援队伍和军队等救援力量部署与对接工作,牵头震后抢险救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检查工作;负责政策性地震农房保险相关事宜。

州地震局:协助配合国家地震局、省地震局提供地震预警及地震基本参数速报服务;开展震情跟踪和震后趋势判定,协助配合震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州应急局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备案工作;参与涉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检查、涉震舆情应对、灾民过渡性安置和恢复性重建等相关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和工程抗震设防体系建设;运用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抢险队伍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指导灾区公共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及排危除险工作;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负责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及州委、州政府指定的其他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在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配和州应急局统筹协调下,开展灾区具体搜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输、发放工作和秩序管控工作;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州交警部门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救援力量、灾区伤员、救灾物资运送车辆通行。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与调运救灾粮食和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指导受灾企业和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导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州财政局:负责将州级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负责做好州级地震应急保障资金、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一调集州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确保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立通讯白名单制度;组织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受灾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

州退役军人局:对在地震灾害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按规定申报烈士;协助有关单位召集退役军人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州教育体育局: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州科技局:组织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结合科技活动周、科技三下乡等活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传。

州民族宗教委: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州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发放遇难者家属慰问金;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遗体DNA鉴定工作。

州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永久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加强危险区域、重点区域管控并恰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调安排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组织协调国防交通队伍参与抗救灾工作,为应急救援力量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服务;负责民用运力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州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江河、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承担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州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分配、转运工作。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受灾区域内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转送救治伤员,协调州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州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州审计局: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州外办: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大理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大理手续事宜,对口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州广电局:负责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保障应急信息发布;协助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地震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州能源局:对油气管道、水电站、煤矿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应急调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州林草局:负责对灾区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降低火灾风险;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州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

州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舆论引导。

州政府新闻办:统筹新闻宣传工作,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教育。

团州委:负责协调、管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并积极号召社会各界青年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州红十字会州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募捐筹资、物资接收管理,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救援

省水文水资源局大理分局:负责灾区现场水文应急监测、流域内实时雨水情报送及预警预测工作,协助组织江河、湖库排险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州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企业参与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

大理海关:负责协调落实抗震救灾有关境外人员、物资的入境工作。

大理公路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救灾通道畅通。

大理机场:配合州交通运输局保证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承担州外救援工作组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快速转运工作。

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组织、协调对被毁坏铁路及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配合州交通运输局保证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大理供电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中国移动大理分公司、中国联通大理分公司、中国铁塔大理分公司: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州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大理军分区、77228部队、武警大理州支队: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在云南省军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配和州应急局统筹协调下,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上搜救、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2.2  县(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以及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州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州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州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州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州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州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州内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州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州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州减灾委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详见大理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市)地震应急响应由本级政府负责启动,同时本级减灾委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

2)州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州级地震应急级、级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请求上级指挥部支援,配合做好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救灾工作任务安排。

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州级地震应急III级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全力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接受其救灾工作指导。

州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州级地震应急IV级响应,由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县(市)根据灾情,视情况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  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初判指标及修正标准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初判指标

修正标准

响应级别

发生在全州

范围内震级

发生在人口

密集地区震级

人员死亡

特别重大地震

7.0级以上

6.5以上

300人以上

级响应

重大地震

6.0~6.9

5.5~6.4

50299

级响应

较大地震

5.0~5.9

4.5~5.4

549

级响应

一般地震

4.5~4.9

4.0~4.4

5人以下

级响应

注:人口密集地区一般是指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和大理市所有乡镇。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州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县(市)、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州、县(市)两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系统监测人员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大理州境内各有关研究机构(中国地震科学实验场大理中心)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和人才支撑。

4.1.5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州、县(市)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县(市)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商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级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

4.3.2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可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紧急供给。

4.3.3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州财政对达到州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情况,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各县(市)要按时完成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续保工作。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大理机场、大理公路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州工业和信息局要指导、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州能源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的电力供应。大理供电局应组织落实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州广电局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4.5.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地震、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州地震应急准备进行检查。

4.7.2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州地震局根据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各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局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4.8.3  州内或州界附近区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应在30分钟内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推送地震基本参数信息,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州政府新闻办视震级情况向社会发布地震基本信息。

4.8.4  州地震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州应急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4.8.5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州应急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州减灾委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详见大理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通报州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省减灾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立即成立州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和XX县(市)现场指挥部。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对副州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工作组立即分头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召开州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紧急会议。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应急局负责向省抗震救灾指部协调抗震救灾增援力量,大理军分区立即在前后方指挥部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做好兵力需求对接工作。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2.2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立即成立州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

2)当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时,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应急局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增援力量对接工作。大理军分区视灾情情况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州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5.2.3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

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视情况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带队,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市)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及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报送与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州指挥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省级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与省人民政府、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支援我州的军事力量间的协调;州应急局负责协调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祥云矿山救护队和地方(民间)组织的抗震救灾行动;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3灾情核查与统计

灾情核查统计组负责对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进行核查与统计,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州减灾委,由州减灾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4)人员搜救

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灾区各级政府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统筹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

6)受灾群众安置

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州教育体育局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州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并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7)遇难者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8)交通运输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大理机场、大理公路局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9)应急通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10)电力保障

州能源局、大理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和安全。

11)供水供气设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2)灾害监测

州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州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省水文水资源局大理分局负责灾区江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预报工作,并对形成堰塞湖的进行水文应急监测,提供相关水文信息。

13)治安维稳

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4)社会动员

州应急局、团州委、州民政局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州应急局、州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5)涉外事务

州外事办、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科技局等部门会同各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州外事办、州应急局、州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进入灾区的相关事宜,协助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6)新闻宣传

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7)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州地震局,并配合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8)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9)恢复生产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灾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搭建,根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做好与上级指挥机构(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等)融合准备上级指挥机构到达后,与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完成融合,由上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带领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给予必要支持。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物资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策,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参与,会同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邻区地震事件应急

邻区地震是指在大理州周边州(市)发生并且波及大理州的地震事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后,州地震局要根据震情、灾情快速做出震害损失预估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下列情况条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1)经震害损失预估可能造成州内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邻区地震已经造成州内有关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3)地震震中位于大理州州界30公里以内的,可按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按非人口密集地区考虑,下同)启动应急响应;地震震中距离大理州州界超过30公里的,可按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降级启动应急响应。

州内邻近震中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县(市)、本部门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

1)州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州应急局负责协调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大理供电局、大理公路局、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大理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8.2.2  地震传言事件

州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应急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2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属地县(市)级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大理XXXX·XX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机构

名称

组     成

工作职责

一、XXXX·XX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  指  挥

州委书记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2.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上级部门和其它州市之间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宜。

4.视情况召开州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震情、灾情分析,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5.派遣专业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州政府办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州委副书记、州    长

后方指挥长

常务副州长

前方指挥长

分管抗震救灾工作副州长

XX县(市)指挥长

XX副州长

XX县(市)指挥长

XX副州长

………

………

前方副

指挥长

大理军分区副司令

77228部队副部队长

武警大理州支队副支队长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州应急局局长

州地震局局长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州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

后方副

指挥长

州政府秘书长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应急局副局长

州地震局副局长

专项指挥部设立原则:

1.III级响应时,设立总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以及XX县(市)现场指挥部。

2.III级响应时,设立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

3.IV级响应时,视情况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

二、前方指挥部

(下设12个工作组)

二、前方指挥部

(下设12个工作组)

二、前方指挥部

(下设12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灾区县(市)政府

1.负责前方指挥部的搭建。

2.负责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3.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前方指挥部会议筹备等。

4.记录中央工作组及省、州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5.抓好指挥部工作部署的传达落实,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6.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参加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大理军分区、武警大理州支队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灾区县(市)政府

1.负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协助相关部门对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投送和发放等工作。

3.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4.承担排危除险有关工作。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大理军分区、解放军、武警等

3.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灾区县(市)政府、州应急局

1.负责启用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开展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对临时安置点场地提出安全选址意见,对长久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设立固定热食供应点。

4.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指导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管理工作。

6.指导灾区妥善安置在校师生、住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社、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大理机场等

4.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灾区县(市)政府

1.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救治、转运伤病员。

2.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做好水源保护和消毒,开展灾区饮用水安全监测,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等。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参加单位:进入灾区的医疗卫生队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

5.综合保通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灾区县(市)政府

1.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组织抢通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组织抢通、保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

4.有序疏散灾区游客。

参加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广电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大理供电局、中国移动大理分公司、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中国联通大理分公司、中国铁塔大理分公司、大理机场、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大理公路局、解放军、武警等。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应急局、州水务局,灾区县(市)政府

1.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4.对水库、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5.提供震后河流、堰塞湖等水文应急监测信息。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大理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大理军分区、解放军、武警等。

7.公共安全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灾区县(市)政府

1.承担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2.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参加单位:州司法局、州民族宗教委、大理军分区、解放军、武警等。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灾区县(市)政府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

9.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州地震局

1.进行地震震情速报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意见。

2.开展震情趋势研判,协助开展地震流动监测,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3.协助省级单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

4.提供震后救灾特别气象服务。

参加单位:州气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统计局、州民政局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政府新闻办、灾区县(市)政府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协调、管理媒体队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测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11.恢复生产生活组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灾区县(市)政府

1.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3.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等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4.在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12.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灾区县(市)政府

1.协助开展前方指挥部的搭建工作。

2.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信(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向导等保障。

三、后方指挥部

(下设7个工作组)

三、后方指挥部

(下设7个工作组)

三、后方指挥部

(下设7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局

1.协调组织全州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支援与保障。

2.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和服务保障工作。

3.做好信息汇总和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4.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加单位: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灾情核查统计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1.按规定做好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灾情信息的核查与统计。

2.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州减灾委,由州减灾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参加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地震局。

3.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州政府新闻办

1.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新闻报道。

2.做好舆情监控研判,采取妥当措施开展舆论引导。

3.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4.开展地震应急及次生灾害防范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广电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4.应急资金筹措组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1.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2.及时拨付下达救灾资金,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开展。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州商务局、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县(市)政府。

5.捐赠与社会动员组

牵头单位:州红十字会

1.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2.组织志愿者队伍参加各项救灾救援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参加单位:慈善总会、团州委、州外办、大理海关、大理机场、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县(市)政府。

6.涉外事务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外事办

1.协调国(境)外救援力量行动事宜。

2.组织处理涉外事务(港澳台、外籍旅客及离境事宜)。

3.配合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大理海关、大理机场、滇西铁路公司大理站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县(市)政府。

7.督查监察组

牵头单位:州纪委监委

1.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察。

2.督促检查灾情县(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参加单位:州审计局、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