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0日
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和衔接资金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衔接资金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聚焦任务、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四项原则。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和其他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数据;
(五)各州(市)、县(市、区)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情况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和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分解下达、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分解下达。包括各州(市)、县(市、区)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的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和统筹整合工作成效等)。
(四)加减分。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州(市)、县(市、区)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县(市、区)材料由各州(市)组织县级报送。各州(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州(市)本级及以下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各州(市)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另有要求的,以具体通知为准。各州(市)、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准确、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第十一条 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分任务评价考核的指标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
第十二条 考虑不同区域评价及考核指标的差异性,因少数指标不适用而满分不足百分的州(市)、县(市、区),按照得分折算成百分制。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按照脱贫县和其他县分别排序。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给予相应激励。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向各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州(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及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制定本级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对本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云财农〔2018〕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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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吴金亮 审核人: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