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 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农办科〔2022〕20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捕捉野生蚯蚓,杜绝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现象,切实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野生蚯蚓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蚯蚓是土壤生态系统重要物种之一,对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近期,我省部分地方已出现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现象,甚至形成了电捕蚯蚓、收购、加工、销售的利益链,严重破坏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各部门要切实增强野生蚯蚓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二、采取措施,扎实推进野生蚯蚓保护工作
(一)全面排查,摸清掌握基本情况。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排查,迅速调查核实在农田、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电捕野生蚯蚓以及非法收购、加工野生蚯蚓情况,重点调查捕捉、收购加工点位、收购设备、经营人员等,全面掌握我省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基本情况。
(二)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完善措施,依法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治理非法捕杀、收购、加工野生蚯蚓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管,督促交易场所及时下架电捕野生蚯蚓设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的监管,督促其及时下架处理“电蚯蚓机”“地龙仪”等相关产品设备,清除野生蚯蚓捕杀设备相关销售信息。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
(四)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改善耕地土壤结构,提升土壤肥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五)进一步规范蚯蚓利用管理。各部门要强化野生蚯蚓利用管理,药监部门要建立完善野生蚯蚓药用监管措施,引导相关企业规范开展特定蚯蚓采收、加工、销售等。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蚯蚓人工养殖、蚯蚓粪肥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职能,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省、州、县级逐级压实责任,明确任务措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新媒体、广播、横幅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电捕野生蚯蚓对耕地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进一步提升公众对蚯蚓的认知和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捕杀野生蚯蚓行为。对案例及处罚情况开展宣传报道,拓宽知晓范围,强化社会监督,努力营造野生蚯蚓保护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调度汇总情况。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汇总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明确1名联络员,并于10月2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联系方式
(一)省农业农村厅环境资源处
电话:0871-65652412
邮箱:ynnyhzc@163.com
(二)省林草局动植物处
电话:0871-65011447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
电话:0871-64567292
(四)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电话:0871-64141635
(五)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电话:0871-65738815
(六)省卫生健康委中医发展处
电话:0871-67120907
(七)省药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电话:0871-68571806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