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 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3-02-28 17:17:36 547阅读 发布地区: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云农办〔2020〕1号)、《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云农经〔2022〕4号)(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监测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标准

(一)省级示范社监测标准

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州(市)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1.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正常经营2年以上。

2.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省级示范社标准。

(1)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个以上,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总数15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标准

省级用水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等方面成效明显,用水秩序良好。


二、监测程序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命名2020年云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的通知》(云农经〔2021〕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第一次监测合格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和用水示范组织名单的通报》评定及监测合格的832家省级示范社和1家省级用水示范组织。

(二)评定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

2023年3月3日前,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有关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1),并填写《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格式见附件2)、《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表》(附件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表》(附件4),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以上材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保管)。

2.县级审核。

2023年3月20日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申请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

3.州(市)复核。

2023年4月20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草、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将以下材料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1)州(市)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并附《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7)。

(2)州(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反馈、会签文件等)。

(3)《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附件2),需加盖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公章,文件名统一设置为“2023年XXX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监测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州(市)在申报时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位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抵边村以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生态公益事业中贡献突出、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作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若有监测对象暂未满足相关条件但符合上述情况的,经县级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纳入监测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安排监测进度,认真做好监测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工作。各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的真实性。

 

附件:1.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社组织)监测材料清单

          2.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

          3.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表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表

          5.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6.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7.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2月24日

  • 3.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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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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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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