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4-18 11:06:50 618阅读 发布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32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2267号)精神,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打造“品质养老”民生品牌,结合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十四五”时期,坚持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均等化,加强资源引导和调控,重点发展面向贫困、失能、残疾、留守、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妥善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建立人人享有、人人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工作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立足实际,稳妥有序提升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使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减轻养老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化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强化养老服务各相关领域政策的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投入向重点人群、社区居家、农村等倾斜。

)工作目标

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十四五”期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项目

目标值

1

经济困难、高龄、残疾老年人各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率

达到100%

2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达到100%

3

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

达到100%

4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率

达到100%

5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达到100%

6

有改造意愿的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达到100%

7

有评估意愿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达到100%

8

县级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覆盖率

达到100%

9

每千名老年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

超过2

10

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人数

超过5000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大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照《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方案及清单。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体系,对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对应使用评估结论享受补贴政策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实施免费评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同申请来源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通用、应用各有侧重。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找人”,依托大理州智慧民政管理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实施村(社区)老年人探访关爱,发挥“五社联动”作用,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织牢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州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支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的衔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常态化调整机制,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发放高龄津贴。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保健补助标准,为本州户籍808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为本州户籍90-9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发放;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长寿补助标准,为本州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发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审批程序和对象动态管理核查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推进老年教育服务。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老年教育协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全州老年学习资源、社会资源,形成推进老年教育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委老干部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宣传,督促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负责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免费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督促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格落实免费进政府指导价景区政策规定。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厅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标志,切实保障老年群体的权益。老年人进入公共文化场馆保留传统预约方式、传统登记方式,提供人工帮扶和必要的信息引导,为老年人解决好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8.提供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9.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因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同时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引服务。(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0.提供法律诉讼服务。对于涉及重大民生、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弱势群体维权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为上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预约立案服务,一揽子办理咨询、查询、立案、退费等诉讼事务。将诉讼费缓、减、免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州法院、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水平。县级民政部门就近安排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给予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并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2.落实落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聚焦生活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应保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3.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上级部门衔接,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适时对具有本州户籍、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该项补贴按照公共服务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省、州、县三级财政负担。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4.发放养老护理补贴。对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个不同档次发放。补贴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5.健全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发放对象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实现“两项补贴”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做到应补尽补,不漏一户一人。(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6.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別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7.开展流浪乞讨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坚持“应救尽救”、“自愿救助”的工作原则,规范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救助电话。健全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开展联合巡查救助工作,引导、劝告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救助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符合卫生条件食宿和返乡车票,为进站受助人员提供方便食宿,对残疾人、老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人性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州、县(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合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1.完善政策保障,建立长期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需求,统筹规划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范建立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养老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城乡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划拨时,按照《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并在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指导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兜底保障对象供养服务和提高护理人员薪酬水平。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环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配建不少于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已建居住区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打造老年人无障碍社区,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街道)建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有序推进公共环境无障碍和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全面开展运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落实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1个配套行业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到2023年全养老机构100%达标。编制地方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服务人群,制定出台分层分类的、符合我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求的地方标准和服务导则等,发挥地方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星级评定,执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标准挂钩,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照标准改善室内外环境、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强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县(市)两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完善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国有经济作用,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推动机构养老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吸引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重点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全医院100%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到2025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0%,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占比达到60%(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清单》的责任主体,要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养老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督导,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凝聚社会共识。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主动做好《清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