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2018-11-15 16:50:32 1196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结合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宗旨、主要任务、工作机制、申报、建立、支持、管理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建立、支持和管理。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宗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我省重点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搭建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加强区域创新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公共事业服务水平,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打造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门、省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审议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及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下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按照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目标任务,根据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站需求,并针对企业类和非企业类建站单位,组织专家咨询、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来自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由省委组织部门、省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提供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决策咨询服务,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和运行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决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专业咨询意见;
(二)对拟建站单位的建站申请进行专业咨询,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建设期满建站单位的出站申请进行专业评审,参加会议或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参与工作站调研检查和随访服务工作,对工作站运行管理过程中工作推进、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书面备案”和“全年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填写《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企业类或非企业类)》,于每年2月1日或7月1日前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网上项目申报系统)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材料,原则上工作站办公室不再受理纸质申请材料;
(二)申请建站单位可以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表格(企业类或非企业类)、建站合作协议建议范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格等,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相关政策。

第九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
(四)与引进的院士专家须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方法可行、指标量化、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受益分配清楚、成效结果可考核评价等;
(五)与引进的院士专家有前期合作基础,对双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科技合作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考虑支持。科技项目原则上3年内完成,合作双方须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预算书。

第十条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来应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应用,与建站单位协议约定建站后3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云南转化应用,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以及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国境外院士;
(二)在云南省外全职工作的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特聘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经权威机构推荐的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

 

第四章建立

第十一条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按照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目标任务,根据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建站需求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审定,并随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一)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对建站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根据申请受理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请材料采取会议方式进行集中专家咨询,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二)工作站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和调研情况提出拟建站建议名单,报请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管理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三)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自获准建站通知发布45日内,须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与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工作任务书,编制工作经费预算书,并报工作站办公室备案。
(四)获批建站的工作站,由工作站管理委员会适时组织集中授牌。

第十二条鼓励院士专家与云南省一家或多家单位合作建站,鼓励多位院士专家与云南省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建站。具体建站方式由建站单位、合作单位与院士专家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但未验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可以参与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
(一)院士专家与一个单位合作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并注明院士专家类别、建站单位、建站期限。
(二)院士专家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并注明院士专家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三)多位院士专家与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建站的,授予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云南省院士(专家)联合工作站”称号,并注明院士专家、工作站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合作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3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和相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必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通过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报送平台,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开展实施科技合作项目;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包括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协调省内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单位。

第十四条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工作站任务书要求,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水平;
(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建站单位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争取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
(三)帮助建站单位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打造科技人才梯队,提升科研团队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和科技公共服务,为云南省创造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支持

第十五条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3年,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每个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按照工作站经费预算书,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包括与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产生的技术引进、设备购置、专家咨询、知识产权申请、论文发表、交流培训、酬劳绩效、劳务支出、差旅住宿等费用)。
(二)对于院士专家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或者联合建站的,原则上每个工作站专项经费总额不变,经费由主要建站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合作单位参与使用。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但未验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参与合作建站和联合建站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新建立的工作站经费支持。
(三)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应进行专账管理,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应按照工作站经费预算书支出,须有明确的支出明细和相关台账。

第十六条鼓励省、州(市)上下联动、共同培育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已建立州(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七条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可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最高达1000万元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支持,该项目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依托项目。依托项目的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形成的技术成果,符合省级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省科学技术厅将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厅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有关科技计划,获科技部立项支持的,省科学技术厅优先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参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联合支持国家项目工作流程》执行。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动态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工作站办公室不定期对工作站进行随访抽查服务,建站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工作站随访检查服务工作。对于随访抽查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进展不顺利的工作站,工作站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进展不顺利的,工作站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管委会审定后暂停、缓拨或减拨工作站专项经费。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取得重要进展或重大成果的,须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报送平台及时报告工作站办公室。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事件发生,建站单位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报送平台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格可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报告工作站自建站以来取得的年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工作站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用会议集中或现场调研的形式对工作站进行验收考核,形成考核报告。工作站验收考核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重新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不合格,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将参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工作站工作、追缴工作站剩余或全额专项经费,取消建站单位5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验收考核完成后3年内,建站单位须继续向工作站办公室报送工作站后续工作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可由建站单位、院士专家单独或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责令该工作站停止运行,并参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追缴工作站全额专项经费,取消建站单位5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011年4月2日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