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9-10-22 11:21:35 1912阅读 发布地区: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2.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在我省公共资源“一网三平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推进目录内平台交易全覆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现代市场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监管。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底,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需要,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和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


(二)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有序纳入目录管理,明确交易目录中每类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发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机关事务局分工负责)


(三)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开展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做好有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制度规范清理长效机制;抓紧研究制定《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管理规则》《云南省第三方交易平台接入规则》等制度;对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修订完善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规则,做到交易规则全覆盖;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与分工负责单位联合制定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前期调研、起草、论证工作。推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参与;2020年12月31日前)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行电子投标文件网络解密,逐步实现远程在线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四、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五)优化“一网三平台”功能。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依法向社会公开,统一开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窗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汇聚公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和违法违规处罚结果;制定统一的公示公告信息接口技术标准,用数据推送的形式实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交易信息与其他发布媒介共享,解决一条交易信息在不同媒介重复录入的问题。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电子交易规则要求的程序办理有关交易事项;进一步精简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网通办”,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地域、全领域、全流程网上办理。公共服务系统要统一汇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与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进行数据对接,统一项目赋码识别规则,建立 “一项一码”校核关联功能,实现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建立公共服务系统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税收共治合力,增强纳税服务水平。行政监督系统要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功能,实现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全过程可追溯,为综合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管、联合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六)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维护场内交易秩序,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对于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符合对接标准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要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依法接受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长期)


(七)拓展提升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投标电子担保保函、中标流动资金贷款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为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帮助。进一步优化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结构,修订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处罚、清退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考核、信息互认共享、处罚协调联动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推进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远程异地评标室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带宽,加大远程异地评标力度,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切实解决我省专家资源少、分布不均问题。做好数字证书(CA)全国兼容互认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国互认。不断完善平台信息技术设施和相关技术安全措施,做好电子系统的功能更新和迭代升级,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长期)


(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运用。紧紧围绕我省抢抓数字经济机遇、加快建设“数字云南”的重要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数据汇聚的优势,挖掘各类交易数据价值,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运用系统,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智能交易和智慧监管、强化项目动态跟踪管理提供参考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五、进一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九)加强全面监管。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依托电子化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可追溯的电子化监管。闭合监管链条,打通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情况、验收结算等各环节数据,形成“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项目审批、开工、竣工”等信息相互关联的闭环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机构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十)实施协同监管。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统一投诉举报事项入口出口,推进电子化流程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全程留痕可追溯。按照我省“互联网+督查”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组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机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局分工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十二)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项目和有历史异常行为交易活动参与人形成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开启项目跟踪模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长期)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运行经费,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平稳运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参与;长期)


(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全省综合考评,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考评办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长期)


附件2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强省级有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云政办发〔2015〕107号)进一步深化,印发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进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22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担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