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
2019年10月23日
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 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推 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主要以国家医学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国家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作用,在京、沪等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若干优质 医疗机构,通过建设分中心、分支机构,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等多种 方式,在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 充分运用“互联网+医疗健康”、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 动优质医疗资源集团化、品牌化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二)预期目标。通过 3—5 年努力,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 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 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 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 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相关地区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京、沪等地差距大幅缩小,跨省、跨 区域就医大幅减少,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围绕重点疾病和薄弱地区,加强统 筹规划,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加快形成区域医疗 服务“高地”,最大限度减少异地就医。
二是优先整合现有资源。鼓励试点地区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现 有医疗机构和引入的高水平医院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 和人才队伍,定向放大国家顶级优质医疗资源。
三是确保落实公益责任。区域医疗中心要全面履行基本医疗服 务公益责任,试点地区要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落实政府办医 责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是统筹推进三医联动。给予区域医疗中心在价格、用药、人 才等方面更为灵活的政策,为建立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现代 医院管理制度探路子、摸经验。
五是坚决有效防范风险。科学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避免盲目无 序扩张,努力做到“三不”,即医院不出资、政府不新增债务风险、 病人不增加负担。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区重点推动区域医 疗中心建设不超过 3 家。
二、工作安排
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改革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按照“按重 点病种选医院、按需求选地区,院地合作、省部共建”的工作思路, 先行开展试点建设,在试点中不断总结、完善经验。
(一)重点病种。选择死亡率高、疾病负担重、转外就医集中、 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病种,重点建设肿瘤科、神经科、心血管科、 儿科、呼吸科和创伤科 6 个专科。
(二)试点地区。综合考虑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短缺、没有中 央本级医院或达到“国家队”水平的国内一流医院,人口基数大、转 外就医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等因 素,选择在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河南、云南、新疆 8 个省区开展试点建设。
(三)输出医院。纳入区域医疗中心试点范围的输出医院,原 则上应具有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较高国内知名度;具有丰富的人 才储备,不会因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而摊薄技术力量;具备突出的临 床教学能力和雄厚的科研能力,能够面向区域培养技术骨干和学科 带头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30 家试点输出医院主要从北京、上 海两地选取,少量从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 5 个优质医疗 资源集中地方选取,除北京、上海两地有部分市属医院外,其余均 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所管医院。同 时,积极储备若干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后续试点,保障其公 平参与。
(四)建设模式。以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为首要原则, 主要依托当地现有医疗资源开展建设,地方可根据输出医院性质和 特点,选择适当的建设运营模式,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 做到保公益、防风险、高质量、能发展。
1.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立医院模式,即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政 府合作举办独立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医疗中心职责。建设资金以地 方筹集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况安排。第一批试点全部采取此 种模式。
2.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社会办医模式,即具备相应技术实力、丰 富办医经验、良好从业记录的社会办医输出医院,在试点地区直接 举办分支机构,实现集团化、品牌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举办 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改革举措
将区域医疗中心纳入国家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引 领作用。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医疗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 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机制。探索成立 医疗集团理事会,理顺输出医院及办医主体、试点地区、社会力量 等各方面间的关系。制定医院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 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在发展方式上从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提 5 高机构发展质量;在管理模式上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提高服 务水平和效率;在投入方向上从注重设施建设转向注重内涵发展, 推动实现水平现代化、服务整体化、管理信息化、模式集团化。
(二)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允许区域医疗中心探索符合自 身运行模式的管理措施和分配政策。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合理 核定岗位数量,探索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区域医疗中心。支持 区域医疗中心依据国家规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自主招聘,自主 确定人员结构,落实用人自主权,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区域医疗中心薪酬水平。充分赋予 区域医疗中心分配自主权,按照教育年限、工作时间、知识和技能 水平、难度和复杂程度等薪酬要素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逐步建 立以体现岗位价值为主的薪酬结构,降低绩效薪酬比例,稳定医务 人员预期,注重长期激励,有条件的可实行岗位薪酬制、目标年薪 制、协议薪酬制等多种方式。研究探索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证视同于硕士专业学位证,在入职、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 方面同等对待。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和薪酬激励机制,允许符合条 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医务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通过多点执 业、开办诊所等获得合理薪酬。
(三)完善医院补偿机制。探索符合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 有利于调动降本增效积极性、促进区域间医疗资源均等化的补偿机 制。全面落实政府对区域医疗中心的投入政策,加大对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建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缴费的 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要求,合 理制定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适应区域医疗中心发展规律 的医保政策。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先在区域医疗中心推 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收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区域医疗 中心与医保经办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 金总额预算指标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标准。
(四)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使用。给予区域医疗中心必要的新 技术应用政策,鼓励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正在开 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 注册的医疗器械,逐步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展拓展性使用。鼓励区域 医疗中心发挥重点科室优势,对区域内确需使用的、国内尚未注册 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依法提出临时进口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加快审批。输出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 开展或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降低虚高价格。
(五)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科技创新 和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薪酬 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鼓励以区域医疗中心为 核心,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规划布局一定数量的医学院校和科 研机构,促进医教研产融合发展,面向区域内培养医疗技术骨干力 量。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面向基层、边 远和欠发达地区提供远程诊疗、医学教育、临床路径指导、远程手 术示教等服务,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整体效率。鼓励社会力 量通过承办公立医院非医疗业务等途径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鼓 励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 验服务等的商业保险产品,加强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商 业健康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
(六)加大对输出医院的支持力度。支持输出医院加强高层次 医学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能力,根据医疗资源输出量,适当增加 相关输出医院的京、沪落户指标。资源承接地政府对输出医院派出 的医务人员在落户、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等方面 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资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派出医务人 员薪酬水平达到输出医院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给 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专项协调小组。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教育部、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 局等部门和北京、上海市政府,以及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加,主要 研究提出涉及中央事权的试点政策,协调输出医院办医主体提供支持,指导试点地区拿出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统筹协调试点中的重 点难点问题。
(二)动员各方积极参与。按照“医院主营、地方主建、中央 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由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双向选择、 自愿合作,不搞行政命令的“拉郎配”。输出医院承担区域医疗中心 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向试点地区输出人才、技术、品牌、 管理,在较短时间内提高区域内医疗服务整体水平。试点地区省级 政府对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负总责,落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并减 免相关费用,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债务风险。中央 有关部门负责将相关项目建设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范围, 对项目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等给 予适当安排,协调需要在国家层面给予的试点政策。中央和地方共 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入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后勤管 理等非医疗临床业务。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医疗辐射带 动能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改革措施纳入监督考核范畴。围绕 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制定监管办法和考核指标,重点 考核区域内重点疾病外出转诊比例、疑难病症诊治比例、整体医疗 技术水平提升等指标,防止借机盲目扩张、虹吸基层患者和人才。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9 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专项协调小组将加强跟踪指导,统筹谋划、 稳妥推进,组织相关输出医院和试点地区对接洽谈,根据本方案分 批稳妥开展试点建设,对区域医疗中心相关建设模式和试点政策等 进行全程跟踪并做好评估,在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适时 扩大试点建设范围。
附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输出医院和省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