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12 15:07:00 646阅读 发布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规〔2021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洱海一、二、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执行。洱海湖滨带的具体范围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大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洱海湖区和一级保护区界桩、标识的设置。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和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二、三级保护区设置标识。

第四条  洱海三级保护区是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洱海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分水岭是指分隔相邻两个流域的山岭或高地。

第五条 洱海保护治理应当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统筹推进洱海高水平保护、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洱海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自治州、大理市和洱源县应当将洱海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洱海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估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洱海保护管理实行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河(湖)长制林长制。州河(湖)长制办公室、林长制办公室、洱海河(湖)长制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洱海流域河(湖)长制林长制督察、监测、考核、宣传、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认为属重大违法案件的,报经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认定为重大违法的案件;

(三)州人民政府指定办理的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九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在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一级保护区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在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二级保护区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本县(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方案未获批准实施前,前款所列行政执法工作按《条例》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各部门在洱海保护管理中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洱海保护管理部门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统筹洱海流域规划、执法等工作,建立完善流域协商、流域共治机制。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洱海流域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建立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职责权限审批洱海保护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大洱海流域项目资金争取,及时下达上级和本级安排的洱海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洱海流域范围内工业园区项目,优化工业布局,促进转型发展;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工业领域清洁能源使用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洱海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洱海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查处洱海流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协调做好洱海保护治理水质监测工作;监督指导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开展洱海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洱海流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洱海流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洱海流域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审查或审批,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违规行为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洱海环湖截污治污工程体系建设,负责城镇污水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洱海流域城市供水项目建设管理运营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沿湖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负责洱海流域船舶、码头管理、水上安全监管,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编制洱海流域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洱海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因过度开发造成洱海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职责加强对洱海流域住宿行业的监督引导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洱海流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发展高原特色生态农业,推进种植业绿色有机化发展;开展洱海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对违反农药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洱海流域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划;负责洱海流域湿地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工作;做好流域范围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林业草原监管执法

(十二)水务部门负责洱海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利建设规划和入湖河道治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实施取水许可;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机制;对侵占水库、河道、擅自取水(含地下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洱海流域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侦办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洱海流域联合联动执法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整治工作,对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职责加强对洱海流域餐饮、住宿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洱海湖区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和业务指导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洱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洱海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倾倒、抛洒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

前款所列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洱海保护管理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的原则。具体由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部门拟制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实施农作物标准化、规范化种植,调整大蒜等大水大肥农作物,推广农作物绿色有机化种植

禁止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推进洱海流域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划定区域专门用于建筑垃圾堆放。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堆放地点,不得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建立截污治污体系正常运营、管理的长效投入机制,保障设施和管网正常运行。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