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0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8-12 08:00:00 605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0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为组织指导各地实施好2020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云南省2020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实施方案》《云南省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云南省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云南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一批对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支撑性的项目。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发展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要求,继续执行《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实施方案》(云财农〔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 民,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组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确认等管理要求,加强补贴监管,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各地要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于 9月30日前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情况(包括补贴对象、补贴依据、 补贴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结转结余资金等),并形成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整的补贴发放数据资料。

(二)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执行《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有关规定,保持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优化。一是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范围。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颗粒饲料压制机、挤奶机、贮奶(冷藏)罐、撒肥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沼气发电机组等机具装备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八大特色产业亟需的水果清洗机、水果打蜡机、蔬菜清洗机、茶叶色选机、茶叶输送机、茶叶压扁机、果树修剪机、残膜回收机、食用菌料装瓶(袋)机、果园轨道运输机、秸杆收集机、电动卷帘机、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网箱养殖设备等机械设备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二是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积极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新产品补贴试点备案资料,拟将八大特色经作生产亟需温室大棚和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耕整打塘机纳入我省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经报告农业农村部同意后,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组织实施。三是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全面实行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实行企业网络投档常年受理,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和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积极推广手机APP申领农机购置补贴,大力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四是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3号)精神,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

(三)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一是建设粮食等绿色高质高效生产基地。其中,禄劝县蚕豆基地0.2万亩、澜沧县晚秋玉米基地0.2万亩、勐海县晚稻基地0.2万亩、陇川县蚕桑基地0.2万亩。推广以农业机械化为载体的绿色生态环保、资源高效利用、生产效能提升的技术模式,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效技术;全面开展统一种植品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控、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机械作业“五统一”社会化服务,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农企对接,推进订单种植和产销衔接,促进优质优价,拓展农业功能,发展休闲观光、农事体验、文化传承等新业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全链条”产业融合模式。二是建设特色农产品绿色高质高效生产基地。支持贫困县新建、续建、改扩建本区域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福贡县重点建设草果基地、德钦县重点建设葡萄基地,开展新技术研究推广、新优品种引进研发等农业绿色发展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三品一标”认证,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培训等,提升特色产业发展质量,带动当地贫困户脱贫致富。

(四)扎实做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石屏县2万亩、大理市和洱源县各1万亩,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集成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等技术模式,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减少化肥投入,增加有机肥用量。试点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批规模较大、技术成熟、效益良好、诚实守信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试点任务,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促进种养结合,实现提升果菜茶品质有效提升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五)开展农机深松整地。继续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农办机〔2019〕149号)相关要求,支持玉溪、保山、临沧、普洱、红河、德宏、西双版纳等州(市)蔗区开展农机深松(深翻)整地作业,支持昆明、曲靖、楚雄、昭通、大理、丽江、文山、迪庆、怒江等州(市)旱田种植区开展农机深松(深翻)整地作业。全年完成农机深松(深翻)整地作业面积34.1万亩以上,其中,旱田种植区26.2万亩以上,甘蔗区7.9万亩以上。深松作业深度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深翻作业深度要求达到或超过30厘米,打破犁底层,加深耕作层,提高耕地地力。每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深翻)整地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六)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在100个县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聚焦公益性职责履行,找准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定位,强化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专业化设置、公益性服务,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能力。每个县建设不少于2个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招募5名特聘农技员,培育不少于5名业务精通、服务优良的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和5-10户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组织推广应用3-5项绿色增产、节本增效的主推技术,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完善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激励制度。生猪调出大县要将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纳入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予以落实。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介发布2020年云南省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云农科〔2020〕1号)要求,各县(市、区)必须遴选发布本区域年度农业主推技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公益性农技服务,完善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构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农技推广体系。大力推行在线指导服务和绩效考评,全程线上实时展示年度任务进展动态和取得效果,年度任务支持的所有重点工作均需登录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填报。

(七)开展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在糖料蔗生产重点县实施糖料甘蔗良种良法补贴,引导推广先进适用的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糖料甘蔗机械化耕作、机械化无人机统防统治、机械化培土、机械化收获技术、机械化蔗叶粉碎,提高糖料甘蔗良种率和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降低糖业生产成本。2020年全省确保完成新植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124万亩。具体工作按《云南省2020-2022年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20〕56号)执行。

(八)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重点工作,从生产端、加工营销端、主体端同时发力,在鲜切花传统主产区和新兴产业区中选取晋宁区、呈贡区、红塔区、开远市、马龙区、禄丰县6个县(市、区),集中打造鲜切花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在蔬菜传统主产区和新兴产业区中选取陆良县、通海县、元谋县、泸西县、砚山县、弥渡县6个县,以及草果主产区怒江州,集中打造蔬菜(含草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具体工作按《云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九)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突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和联产增收机制创新两大任务,着力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科学编制园区规划,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分别对批准创建、通过中期评估、通过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资金奖励补助。

(十)建设农业产业强镇。在兰坪县通甸镇、石屏县坝心镇、富源县墨红镇、玉龙县鲁甸乡、镇雄县杉树乡、富宁县归朝镇、隆阳区板桥镇、弥渡县新街镇、大姚县龙街镇共9个乡镇,以乡镇为平台,加快推进“一乡一业”产业对接和“一村一品”产业培育,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促进产业链条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产业帮扶模式,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激发农业产业强镇的强大合力。

(十一)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围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择优选取福贡老姆登茶、香格里拉尼西鸡、会泽县盐水石榴、丘北辣椒、武定鸡共5个具有独特地域、独特生产方式、独特品质和独特历史文化的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支持开展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品牌化宣传推介,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建设,产业特色化禀赋挖掘,品牌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二)推动奶业振兴和畜牧业转型升级。一是实施奶业振兴行动。为推进苜蓿优质饲草料种植和奶畜养殖配套衔接,降低奶牛养殖饲喂成本,提高生鲜乳质量水平。在全省苜蓿种植基础较好区域和奶源主产区建设苜蓿生产基地1.7万亩,提升奶牛养殖户生产效益。二是积极推进实施粮改饲。在全省牛羊产业发展重点县和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县实施粮改饲项目。计划实施粮改饲种植面积66万亩。三是实施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肉牛冻精改良基础较好、政府重视程度高的地区,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实施肉牛良种补贴,补贴87.1万份。生猪良种补贴在全省生猪大县实施,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补贴能繁母猪58万头。公羊良种补贴由云南省种羊繁育推广中心实施。按省政府办公厅支持生猪产业发展政策,对省外、国外引进优质良种猪分别按800元/头、4000元/头标准补贴养殖场(户)等。四是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五是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对昆明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进行补助,加强家禽集中屠宰管理,防控家禽疫病,保障禽类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六是种畜禽保护利用。开展云岭牛、云上黑山羊、地方鸡畜禽优良品种保护、开发及利用,加快推进地方畜禽优良品种能力提升及保护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一是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会同省委组织部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发挥大营街社区国家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作用,聚焦贫困地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基层村组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开展培训10期,帮助解决乡村发展治理、创业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等现实问题。二是高素质农民培育。在104个县(市、区)和2个省级培训机构、12个州(市)级培训机构组织实施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育,培训高素质农民2万人以上,满意度达到85%以上。面向贫困村培养“一村1名产业脱贫带头人”,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掌握1-2项脱贫技能,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分类分模块,开展农业经理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经营者、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种养加能手等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持续跟踪指导农民学员训后产业发展,开展政策宣讲、项目推介、技术指导等延伸服务,对接金融信贷和农村电商,加大产业支持力度。

(十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一是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在全省16个州(市)74个县(市、区)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以水果、蔬菜、花卉等产业为主,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示范社及其联合社新建或改扩建冷藏库、气调库、预冷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建设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县原则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奖补,非贫困县按照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提升重点在大关县、通海县、砚山县、宾川县、凤庆县共5个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拥有30个以上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41个示范创建先进县和88个贫困县,全省计划扶持提升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75个;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提升重点在楚雄州、玉溪市、丽江市、大理州、保山市,扶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34个。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特别是与粮食生产加工相关的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开展种猪场及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继续实施种猪场和生猪规模养殖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将享受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比例、资金来源、申报程序等有关规定按照云农牧〔2019〕53号、云财农〔2019〕200号和云农牧〔2020〕25号有关要求执行。

(十五)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等特色主导产业,择优扶持农业生产托管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14个县完成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53.82万亩,服务对象进一步聚焦小农户,服务环节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亟需的生产环节。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各地要根据小农户需求,积极发展多环节托管、全程托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项目实施,推进当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省农担公司加快健全农业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服务网络对农业大县覆盖率不断提高。省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农业融资担保政策性作用,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和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进一步缓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大专项内部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执行。

(二)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在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传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各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调度。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各地自7 月起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每个月底报送资金执行情况,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管,全面清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有效解决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 问题。配合有关方面切实强化重点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并结合2019 年七部门联合开展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专项治理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机制,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六)开展绩效评价。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照省级下达的区域绩效指标,从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认真开展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附件2

云南省2020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云南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加强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渔业资源等生态系统补贴政策,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耕地轮作和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水域增殖放流等一批有力措施,树立“量质并重”“用养结合”理念,坚持生态为先、建设为重,确保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促进云南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在镇雄县等10个县(区、市)开展退化耕地治理示范10万亩,优先在耕地酸化问题突出、地方政府重视、工作积极性高,且易建立集中连片

试验示范区的粮食生产县或特色农产品示范县,积极探索耕地质量保护资源集中投入和技术集成应用机制,集成示范施用石灰质物质和酸性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还田、秸秆肥料化利用等治理模式,合力推进酸化土壤治理和耕地质量提升。同时,在酸化耕地治理示范区域,配套新建10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对新增300个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取土化验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开展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重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区、耕地占补平衡区、耕地损毁复垦区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与数据库更新,形成数据、报告和图件成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等提供基础资料。

(二)开展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根据云南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划分结果,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较重的石林县等15个县(市、区)开展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力争全年完成52万亩受污染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因地制宜推动安全利用措施和严格管控措施落地,建设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核心示范区,通过试验示范带动各地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土十条”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推进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在东川区等39个县(市、区)开展以粮食作物为主的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因地制宜,采用粮食(水稻、玉米、马铃薯)—豆科作物(含绿肥)轮作、稻—豆科类(肥、饲)轮作、马铃薯—豆科类轮作、烟—豆科类等作物轮作模式,完成轮作面积131万亩,改善土壤物理状况和养分结构,减轻土传病虫害,发挥大豆根瘤固氮养地作用,提高土壤肥力,集成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栽培技术模式,增加优质食用大豆、植物油的供给,巩固粮食产能。

(四)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在昆明市等7个州(市),30个县(市、区)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其中,昭通市完成102艘渔船退捕任务,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和收回捕捞权证书102艘(套);其他不涉及退捕任务州、市、县主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广泛开展禁捕宣传。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渔〔2020〕9号)要求,2020年7月31前,退捕渔船全部退出捕捞,船网工具全部拆解销毁,捕捞证书全部收回。

(五)实施重点水域渔业增殖放流。在滇池、阳宗海、玉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洱海,以及全省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水域的电站、库区、湖库等重点水域,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任务不少于2100万尾。渔业增殖放流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总结工作,统一委托省渔业科学研究院组织放流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六)落实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政策。实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通过禁牧和草畜平衡,有效恢复植被,遏制草原退化,提高草原防沙固土、保持水土和保护水源的作用,也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屏障的建设。2020年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在我省15个州(市)的109个县(市、区)实施。一是草原禁牧补助。严格按照禁牧区域划定的要求,以村组为基本单元,把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地区以及位于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划为禁牧区。通过核实,全省划定实施禁牧草原2731万亩,按每亩7.5元补助。二是草畜平衡奖励。除实行禁牧的草原外,其余已实行承保的草原15069万亩全部纳入草畜平衡奖励范围,按每亩2.5元奖励,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应采取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

(七)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2020年继续支持12个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现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通过项目的实施,到2020年底,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形成整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有效机制的良好格局。支持非整县推进项目县生猪等主要畜种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粪污治理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猪当量达107660头以上。

(八)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新平县等12个县(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及直接还田利用的生产应用设施、先进技术及科技支撑、技术指导服务等,大力培育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各相关县秸秆利用率达到90%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着力提升秸秆县域全量化利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典型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大专项内部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发展的瓶颈问题。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执行。

(二)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在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传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各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调度。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各地自7 月起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每个月底报送资金执行情况,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管,全面清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有效解决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 问题。 配合有关方面切实强化重点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并结合2019 年七部门联合开展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专项治理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机制,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六)开展绩效评价。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照省级下达的区域绩效指标,从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认真开展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附件3

云南省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等有关通知要求,结合云南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认真组织完成好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及时对监测阳性动物开展强制扑杀和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促进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保护人类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强制免疫。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各州(市)要大力推进强制免疫的“先打后补”,推进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逐步实现“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

(二)兑付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病害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补助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1200元/头(非洲猪瘟)、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三)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省级财政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各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各州(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州(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要求,“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以80元/头补助标准,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保障机制,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投入力度,保障财政支持政策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三)严格经费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信息调度。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各地自7 月起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每个月底报送资金执行情况,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开展绩效评价。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照省级下达的区域绩效指标,从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认真开展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相关文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0年度中央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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