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06 16:49:00 749阅读 发布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云南省科技厅2019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

(一)省科技厅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专业机构

(六)项目评审专家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

(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等工作;

(五)接受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专业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制度;

(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四)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属于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的专家。评审专家的基本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二)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四)遵守承诺书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的后补助项目,省科技厅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独立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其项目推荐部门逐级申报。

涉密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和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结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查询;

(二)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在分管业务部门或专业机构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库建议。资助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条  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部门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没有纳入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财政年度预算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库。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从预算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推荐部门、承担单位应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验收方式、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承诺书。

后补助项目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