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属各单位:
为倡导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良好社会风尚,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办发〔2020〕1号)和《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函》(云评办函〔2021〕9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2021年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评选工作开展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良好社会风尚,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办发〔2020〕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组织申报、推荐、评审、表彰等工作。
第三条 成立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组成,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省评选办),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表彰范围
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个类别,均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内评选。先进集体表彰对象为在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对象为长期从事农技推广工作,并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个人。
第五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先进集体表彰名额50个。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上省级单位不参加评选,州(市)级单位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
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先进个人表彰名额100名。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上省级单位农技人员不超过6%,省级推广单位县处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州(市)级单位农技人员不超过20%,州(市)级推广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州(市)级参评人数的10%。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一)组织领导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履职尽责。近3年内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等问题,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机构配置优。单位配备开展农技推广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人员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云南省相关规定,组织农技人员进行培训、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三)运行管理佳。制定并落实内部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和绩效考评等制度,单位管理严格、运行规范有效,有明确的推广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农业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广泛开展农业科普工作。
(四)服务效果好。开展农业先进技术试验示范工作,近3年农技推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作成效在主流媒体、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中国农技推广APP平台等有宣传报道;获得农业工作相关表彰或通报表扬。
第八条 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坚定,工作作风踏实,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问题,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二)职业素质硬。矢志农技推广事业,开拓进取,勤勉务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及能力水平,在各级农技推广单位累计从事技术推广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曾获得农技推广工作相关奖励的优先。
(三)工作成效佳。服务意识强,业绩突出,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推广多项先进技术,在生产一线开展农业主推技术、主推品种推广工作,参与农业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提高、增产增收、节能降耗和节本增效等方面作用明显。
(四)工作作风实。常年深入企业、进村入户到田,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试验示范工作,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为当地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出谋划策、提供技术咨询指导。获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技推广单位、农民群众等各方面普遍认可。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九条 先进集体推荐流程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农技推广单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省评选办。
(二)州(市)级农技推广单位由推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州(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省评选办。
第十条 先进个人推荐流程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单位农技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省评选办公。
(二)州(市)级单位农技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州(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省评选办。
(三)省级单位农技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主管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同意后推荐报送省评选办。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
(一)形式审查。省评选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根据《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办法(试行)》,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确定通过初审的建议名单。
(三)初审公示。通过初审的建议名单确定后及时反馈各州(市)推荐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意见;由各县级推荐工作机构征求推荐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意见。各州(市)推荐工作机构在各州(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批材料报送省评选办。省级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由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复审。省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
(五)复审公示。对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确定表彰对象。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选办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省评选办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省评选办不定期对获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牌和获奖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四条 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名义进行联合表彰。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评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