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违法犯罪!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案例
2022-04-30 14:47:00 707阅读 发布地区:

科技日报记者 何亮

2022年3月以来,受奥密克戎新冠变异毒株传播等因素影响,我国出现了疫情多点散发的复杂形势,有的地区疫情持续处在高位状态,对我国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中,有的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

有的在行程码被标星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自驾跨省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

有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或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带来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有的是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给当地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有的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发布,导致该消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等等。

上述行为,都是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害人害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

3月13日,上海相关部门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于3月28日乘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并乘坐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曾某某经疾控中心上门初筛检测为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莆的妻子、网约车司机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现已确诊感染。

3月29日,曾某某确诊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导致多名学生感染

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码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码,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王某某明知自己属于密切接触者,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离措施,并在其身体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情况下,为了躲避查验,避开高速公路,通过108国道自驾到达山西省忻州市,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

2月22日,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后,没有如实报告行程,故意隐瞒了曾到太原市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忻州市4000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给两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对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案例三: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

冯某某是一名从事外轮集装箱装卸工作的工人,在作业期间,其在船舱内脱掉防护服就餐,并于3月8日起多次违反“闭环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后确诊新冠肺炎阳性,导致其居住场所、活动轨迹涉及的重点场所共计4处点位被封控管理并进行终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点人员200人被隔离管控。因其密接涉及小学和幼儿园,对121名师生同住人参照次密接管理,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给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11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群众抢购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传媒公司员工。3月9日,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桦甸市的母亲用微信发来的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内容是桦甸市域内要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从3月10日下午4点起施行区域封闭,非必要不准离家,居民可利用当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时间采购必需物资,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项指令。当日20时许,李某某作为网络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该微信群人员又将此消息转发给自己亲人、其他微信群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现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案例五: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31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后续分区防控有关工作通告》,明确自4月1日5时起,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分区分类、网格化管理,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小区、严禁聚集”,落实7天社区健康管理(从3月28日封控时起算),并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居住的小区调整为管控区,居民不得出小区、需参加核酸检测。

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3月25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92号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村)等各类场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广应用“门铃码”,场所部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通过扫码页面查验苏康码、行程卡无误后方可入内。

4月7日,李某某从浙江杭州乘坐高铁抵达无锡火车站。在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为躲避通行验证,提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在微信注册生成行程卡,扫描“门铃码”后跳转至该行程卡页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即为其办理登记入住。4月8日,无锡市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员排查发现,李某某14日内曾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无居所,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4月11日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李某某对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酒店负责人陈某某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江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处警告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 李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