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公布实施第二批58个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716号)的要求,现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大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表》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大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表》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文件要求,充分结合全州实际进行测算,符合大理州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施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宣传,为实施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二)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三)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类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有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贯彻落实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大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表》在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