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04 15:07:00 822阅读 发布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1231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法规〔2014287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评标专家库,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州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综合协调、监督。

州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将通过审核的专家导入专家库,并配合州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家动态考核。

第五条州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本行业评标专家出入库资格审核;

(二)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

(三)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加强专家信用管理;

(四)加强对专家的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专家库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下设的州级子库,评标专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

县市不设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申请专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国家统一授予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流程,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款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国家和省对有关行业专家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可以通过登陆相关平台或者根据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专家征集文件提交专家申请。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分散审核或者集中审核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州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分散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专栏”—“评审专家入库”,提出入库申请;申请其他专家资格的,申请人登录“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专家园地”—“专家自助入库”,提出自助入库申请;

(二)申请人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第(一)项相关的资格审查文件;

(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审查文件,并登录相关专家管理系统审核申请人提交文件的一致性;

(四)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培训和考核,作出资格审核决定,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集中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专家征集文件;

(二)申请人报名,填写专家资格申请表,提供资格审查文件;

(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申请人资格;

(四)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资格审核认定;

(五)州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批量导入专家库。

第十同一申请人可根据个人专业特点,申请多个评标专业。所申请的评标专业由相应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第三章专家库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专家库在州、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

第十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三)具有规范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四)国家和省规定抽取终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置抽取终端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以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三)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及保密规定;

(四)对抽取终端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应当通过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专家库可与省库、省内其他州、市专家库实行资格互认,远程抽取使用,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应当通过“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填写抽取申请,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随机抽取。

专家确定后,招标人、参与抽取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抽取专家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进行,在保证专家能够按时到达评标地点的同时,应当尽量缩短抽取时间。

因特殊情形,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专家,提前时间应当控制在24小时内。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专家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四)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导致评标无效,需要重新组织评标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抽取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抽取确认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二)向与评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

(三)无故迟到、早退。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或者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并由抽取终端按规定补抽专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考核合格的,保留专家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专家参加培训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

(三)将专家违反评标规定的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四)对严重失信的专家开展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州、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下列情况,并定期通报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否按时参与;

(二)是否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三)是否服从评标现场管理;

(四)是否遵守评标活动的其他管理要求。

专家参与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专家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评标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如实变更信息。

专家评标专业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系统信息的同时,提交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专家资格:

(一)因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年龄超过规定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专家身份的。

第二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导致丧失专家资格的;

(三)其他影响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专家。

第二十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况暂停评标资格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家资格审核、动态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专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州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部门汇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