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扶贫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精神,现将《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附件
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扶贫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精神,完成“到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稳步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任务清单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要求,细化本地区工作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要加强农村基层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要督促指导推进县级农业农村、林草、供销等部门建设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大培训力度,为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有力指导。
二、建立推进机制。建立健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好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三、建立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市场主体监管新格局。
四、建立上报制度。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及时将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