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要素支撑能力、完善管理制度,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产业“两型三化”发展的引领区、体制创新和开放型经济的先行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二)功能定位。开发区以产业集聚发展为基本特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成为本地制造业、高新技术和外向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发展平台。行政新区、大学园区、物流园区以及其他不具有开发区内涵的园区,不纳入开发区管理。
开发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级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是我省各类开发区的领跑者;省级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是支撑我省产业跨越式发展的主力军。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2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达到7个;国家级开发区增加到16个。
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争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打造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集聚平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力争2020年国家级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000亿元。
省级开发区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向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条延伸、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力争2020年省级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200亿元。
二、分类突出重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突出创新驱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着力打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推进落实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全方位汇聚各类创新资源。鼓励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研发平台。鼓励企业牵头创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引导开发区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技术战略联盟,整合利用各类研发平台资源,形成产业创新集群。实施“互联网+”行动,推进智慧园区示范建设,加强大数据开发和数字化管理。鼓励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公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着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主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有色、化工等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培育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围绕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水平,开展更宽领域、更深程度、更高层次的技术改造活动。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六)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突出加工贸易和边境贸易等产业特色,建设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优势产业和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研发平台和营销网络,促进区域内要素自由流动和提升便利化程度。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等方向转型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七)推动开发区绿色发展。严格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约束,加大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推行开发区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开发区循环经济模式应用,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鼓励开发区拓宽投融资渠道,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短板。(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八)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依法明确开发区事权划分,科学界定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行政管理主体和开发运营主体事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国家级开发区实行财政单列,条件允许的省级开发区参照执行。创新用人分配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对开发区发展需要的特殊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年薪制。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以及绩效工资制。积极探索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省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九)持续深化开发区“放管服”改革。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依法制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积极推进部分行政审批权向一个部门集中。试点“多证合一”改革。对确需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取消涉及开发区内企业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审批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创新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按照管理与开发、政府与企业双重分离的原则,开发区实行行政管理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探索多元化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开发区。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开发区有关协会组织作用,制定开发区服务规范,促进开发区自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一)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地理相近的小散开发区,成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开发区的增加值、财政收入等数据,可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支持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东中部地区开发区开展合作,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管理经验等。支持运用合作共建、飞地园区等多种模式建设跨区域开发区,鼓励合作双方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出资比例等因素,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积极推动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负责)
四、促进要素集聚,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二)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加强开发区用地结构控制,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非生产性用地效率。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开发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鼓励开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5年过渡期用地政策发展各类新兴产业。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开发区工业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制。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三)完善金融和资本支撑体系。争取更多国家产业发展基金在滇设立子基金或投资我省开发区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针对开发区产业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开发区内企业积极开展上市、发债和股权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采取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发挥开发区作为开放型经济主力军作用,在新一轮高水平扩大开放中积极利用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要围绕功能定位和产业规划,科学策划包装招商项目,创新运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等招商引资方式;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奖励、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培训资助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要求,加强专业招商队伍建设。优化对开发区出国(境)招商团组的审批限制。鼓励开发区出台政策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加强招商领域政府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约定义务。建立外来投资项目全程服务机制,深化招商引资全程服务理念,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商务厅、外办、招商合作局,省国税局负责)
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十五)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开发区不超过1个。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建设开发区。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建成的各类开发区,经审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扩区。鼓励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按照规定程序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昆明海关负责)
(十六)完善开发区审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面积、主导产业等,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负责)
(十七)建立开发区评价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价考核由省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牵头做好配合工作。省级开发区的评价考核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省级开发区评价考核办法;统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全面反映开发区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供地率、技术创新能力、单位土地投资效率、绿色发展水平、财税收入、债务风险等情况。开发区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土地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统计局负责)
加强新形势下开发区改革发展,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开发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逐条抓好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共同开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