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05-15 10:10:56 601阅读 发布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

各州(市)科技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切实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我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发展,根据《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科发〔2021〕71号,以下简称《8条措施》)要求,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截至2022年底,我省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的评价),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

(一)评价依据和方式

根据《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认定办法》(云科规〔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8条措施》第二条以及《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云科高发〔2023〕2号)。以各评价对象填报的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表”(见附件2)为定量评价依据,通过专家评审、电话问询、实地调研等定性方式综合进行。

(二)评价材料

评价对象据实填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表”对应数据,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为PDF扫描件)要求与指标内容相互对应,顺序相同,条理清晰,便于审核。

(三)评价程序

1. 数据填报。评价对象自行填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表”,并与相关证明附件材料打压缩包发送至电子邮箱ynstcc@126.c o m,压缩包命名规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全称)+绩效评价材料。材料提交时间至2023年5月31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本次评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分析论证。组织专家对评价表填报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分析、比较、论证和评判。

3.调研核实。根据专家分析论证情况,对存在疑问的考核评价对象进行电话问询,有需要的组织专家或委托州(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调研核实。

4.形成结论。根据专家分析论证和调研核实情况,形成评价结论,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

依据《8条措施》,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省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补;对经营指标出现严重异常的,列入“不合格”范围,限期整改。对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


三、有关要求

此次绩效评价是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双创孵化载体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和任务,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各评价对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此次评价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价对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四、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张昆宁 0871-63161306 李 煊 0871-63161307

(二)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张 涛 0871-63133814

附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