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凤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凤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理凤仪机场(以下简称大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2011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大理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矩形区域,其中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6公里半径范围及跑道两端15公里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大理机场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大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0公里的圆形区域。
第二章 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设与公布
第四条 大理机场应当及时生成、更新净空保护区域图、障碍物限制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气象雷达保护区域图及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经民航云南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州、县市(含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教育体育等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五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将机场发展规划以及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大理机场应当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大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 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升空物体限制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升空物体禁飞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飞区进行无人机、飞艇、滑翔机、轻型或者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以及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第八条 大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者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九条 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项目选址规划时,其最高点绝对标高(指最高点的1985年国家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民航云南监管局审核后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中的限高(符合遮蔽原则的除外)。
可以采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提供遮蔽方案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审核。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民航云南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在对区块或者地块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云南监管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获得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其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含障碍物限制面)建设项目后,应当将批文抄送大理机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同时将项目高度控制规划图纸抄送大理机场。
第十三条 大理机场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障碍物限制面内,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除做好第一项、第二项工作以外,还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做好航空情报服务保障工作。
(四)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完善机场净空数据库。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必需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大理机场应当报民航云南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
第十五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立通信铁塔、广告牌、对空照射光源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民航云南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
第十六条 在机场周边区域内使用塔吊、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器械,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向大理机场提出申请并按答复要求进行作业,禁止超高作业。
第十七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孔明灯等,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大理机场提出包含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书面申请,大理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高程审查,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邀请大理机场参与建设项目审查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大理机场意见建议。
大理市、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将大理机场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其他县根据净空保护区域限高要求邀请大理机场参加建设项目审查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大理机场意见建议。
第四章 净空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净空审核要求的,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云南监管局(机场处,联系电话:0871-67112209、67116505)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3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民航云南监管局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
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电磁环境审核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大理机场编制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构)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工科医疗设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和机场电磁环境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工信部门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
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大理机场意见;需要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审核的,大理机场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审核。
第六章 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升空物体处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大理机场按照行业规范对净空保护区域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超高障碍物。对不符合行业要求的障碍物标志、标识,应当向民航云南监管局、州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由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促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大理机场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测量和调查评估,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报告民航云南监管局、州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疑似障碍物基本情况。
(二)经评估确需发布航行通告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安全管控措施。
(三)障碍物产权单位认为大理机场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的,应当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大理机场复核认定。如复核认定结果与大理机场测量结果不符,应当调整航行通告,同时将复核认定结果报民航云南监管局。
(四)调查评估应当包括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云南监管局。
(五)确属超高的障碍物应当组织拆降,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复核。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应当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障碍物确须拆降的,由大理机场报告障碍物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大理机场障碍物报告后,依法及时组织拆降或者拆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理机场提供的技术规范组织拆降或者拆除。
能够当场拆降或者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构筑物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或者拆除,建筑物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拆降或者拆除完成后,障碍物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复测,并通过民航云南监管局复核验收后,将有关情况抄送大理机场。
第二十九条 大理机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影响净空安全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教育体育、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的大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一)县市人民政府及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机场周边树木种植管理,禁止所植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从严设立、管理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禁止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行为;运用县市主流媒体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净空联合巡查;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及城乡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并对确属净空超高障碍物组织拆降或者拆除;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按照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依法查处其违法用地行为;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下,与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净空和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召开净空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净空联合巡查,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净空保护责任;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交通运输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净空保护的综合协调、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综合交通建设项目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工作;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大理机场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净空联合巡查;协同大理机场协调、报告、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工信部门:主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和铁塔、工科医疗、高压输电线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排查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信号干扰源,查处违规设台行为,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五)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指导机场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应急管理工作。
(六)供电、通信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电力、通信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会同大理机场建立能源、通信项目净空审核服务机制,共享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能源、通信项目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大理机场参加。
(七)公安机关:负责打击“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涉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公安机关事项,接受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八)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净空把关,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九)气象部门: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安全的行为。
(十)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高程监管、处置;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限高管理。
(十一)生态环境及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工业排烟排尘,以及城乡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焰火、废气的监督管理处置。
(十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等体育活动的净空审核的协调服务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飞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滑翔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对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协调机场周边学校加强校区空射光源的管理。
(十三)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文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服务;督促业主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等文旅活动的净空审核手续;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文旅项目、文旅活动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协调监管。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
(十五)林草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和净空超高林木采伐审批工作;结合森林消防巡逻协助开展净空巡查。
(十六)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区净空超高广告类设施和向空中照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城市光源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无人机、孔明灯等行为。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布局规模养殖场、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
(十八)大理机场: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地方做好超高障碍物拆降或者拆除;提供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对接和技术服务;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联合巡查,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内净空联合巡查。大理机场对净空保护区域的巡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
净空巡查可以采用人工巡视检查或者自动监视(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开展。采用无人机开展净空巡视检查的,应当符合飞行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者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建(构)筑物确属超高的,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未经批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由工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大理州A类通用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由机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根据通用机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大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大政办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参考)
2.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3.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4.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
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
审核意见的函(参考)
民航云南监管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项目地址 | |||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 |||
建设项目存在 | ¨对空光源 ¨电磁干扰 ¨对空流场 | ||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3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 坐标点名称 |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 XY坐标 (平面坐标) | 坐标点±0.00 地面高程(m) |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 备注 |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WGS-84坐标系 | 用地红线图 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X | Y | |||||
注:(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和XY坐标;
(2)经纬度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测绘单位要求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
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