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全省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下列不属于科技成果:
(一)未经系统分析、科学实验和严格论证,仅取得某些偶然的、无规律且重复性差的研究结果;只进行某些原理性试验,未形成较完整概念,不能揭示事物本质且不能显示其学术意义及应用价值的研究结果。
(二)以收集、汇编他人知识、经验为主,缺少自己创新性科研内容的编著、综述及报告等;学习、移植、仿制其他地区、部门的一般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他低水平重复科研项目成果。
(三)一般性科研项目中的阶段性进展,或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新技术研究中不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结果。
(四)在科研成果推广工作中,仅在推广范围上有所扩大,而在推广措施及技术难点的解决方面无明显创新的研究结果。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各州(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解放军驻滇有关机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州(市)和所在部门及单位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或本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通过鉴定、验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凡执行政府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登记。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不得进行成果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以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为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凡执行政府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成果完成评价后1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完成后,方能办理项目验收证书。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2.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一式二份及成果登记数据包。
(二)应用技术成果:
1.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入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一式二份及成果登记数据包。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等);
2.研究报告或著作;
3.《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一式二份及成果登记数据包。
以上所提交的评价证明及相关技术文件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如果其内容不宜对外公布,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声明;未做声明的视为同意授权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单位向成果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报材料。
(二)成果登记机构受理申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完成单位修改或不予登记。
(三)成果登记机构对审查通过的科技成果在所在部门或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由登记机构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技成果数据库。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异议的调查处理由登记机构与成果评价部门配合完成。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前,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下列支持:
(一)具备申报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的基本条件;
(三)优先推荐国家、省及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支持;
(四)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可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经确认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
第三章 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每季度及时将所登记科技成果信息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已登记和其他来源的科技成果,根据转化应用及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分类发布相关科技成果信息。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发布意见,包括发布内容、形式、范围等,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一)通过《云南省科技成果公报》进行发布;
(二)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四)以其他可行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发布:
(一)成果权属存在争议或成果信息发布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成果信息发布将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省科技厅认为不适宜发布的。
第四章 科技成果统计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按照科技成果统计指标体系要求,规范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并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清单、统计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科技成果统计信息进行汇总,并通报综合统计分析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化管理,推进全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云科奖发〔20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