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云科监发〔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前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项目验收机构、专业管理机构、专家等的咨询、参谋和服务作用,提高社会参与度,使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及时、规范。
项目验收机构包括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云南省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等部门。
第四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年度科技管理业务费预算,按实际支出列支。
第二章 验收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
(一)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
(二)省科技厅项目分管业务部门
(三)专业管理机构
(四)项目验收机构
(五)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三)对受委托的项目验收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
(四)编制印发省科技厅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
(五)审核项目验收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编报的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并批复,按批次统筹印发项目验收工作计划;
(六)督促、指导和参与项目验收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按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七)审核项目验收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编报的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按批次统筹印发项目验收结果;
(八)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印制和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九)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图(附件1),及时公开公示相关验收工作信息,做好信用记录;
(十)协调解决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项目分管业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按省科技厅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项目验收工作负责人、责任人;
(二)按本部门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三)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部门审核意见;
(四)参与项目验收;
(五)负责归档本部门项目验收材料。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省科技厅委托,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二)参照本规程,研究制定本机构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按省科技厅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机构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明确本机构项目验收工作负责人、责任人;
(四)按本机构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五)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
(六)负责按省科技厅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批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
(七)负责按归档要求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分别于每年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送相关项目分管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条 项目验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省科技厅委托,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二)参照本规程,研究制定本机构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按省科技厅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机构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明确本机构项目验收工作负责人、责任人;
(四)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
(五)负责按省科技厅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批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
(六)负责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分别于每年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送相关项目分管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二)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负责准备验收现场,配合项目验收;
(四)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五)负责归档本单位项目验收材料。
第三章 验收方式及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
(一)实地考核验收:组织专家对实施现场进行核查,召开会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
(二)会议验收:组织专家以集中会议形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
(三)网络验收:组织专家以网络评审形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织按省科技厅项目立项支持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A类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云南省科技经费监管中心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组织开展项目财务前置验收,通过财务前置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委托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专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二)B类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专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三)C类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项目推荐部门为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项目推荐部门不是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相应项目推荐部门、专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材料目录: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单独装订);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项目资金预算书;
(五)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含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及项目资金支出费用归集统计表)、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说明、项目会计资料等,A、B类项目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六)设备购置、租赁、技术引进、外协等协议合同;
(七)科技报告收录证明、技术合同登记号等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须从省科技厅统一的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专家组由相关专业学科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5~7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2名。以前置验收方式进行财务验收的,在项目验收时可不再安排财务专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
(一)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向项目承担单位提问质疑,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核查;
(三)对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专家组意见和结论;
(四)对项目验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综合评价标准(附件2)确定评价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验收证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财政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准备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通过省科技厅网站“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项目验收”栏进行项目验收信息填报及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项目分管业务部门或专业管理机构对项目验收申请初审。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完备性、规范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签署部门或机构审核意见。对不同意项目验收申请的,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再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验收材料目录要求准备好纸质件一式6份,提交至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纸质验收材料,对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出具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计划请示(一式2份),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各项目一式1份)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验收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编报的项目验收工作计划请示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批次统筹印发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下达的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总结(一式2份)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同时提交审核盖章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各项目一式6份)及装订成册的项目验收材料(各项目一式1份)。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验收管理部门审核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编报的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审核盖章,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批次统筹印发项目验收结果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验收管理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制作项目验收证书原件(各项目一式1份),交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归档材料包括: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的项目验收材料各一式1份。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情况。
(一)通报项目验收进度。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整理、汇总和发布各项目分管业务部门验收进度,并督促按时完成验收工作。
(二)通报项目验收总体情况。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年终形成验收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并作为各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三)抽查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参与部份项目的验收,跟踪检查验收组织、专家履职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验收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项目验收工作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二次项目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项目自动予以终止。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省科技厅、项目验收机构、专业管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验收工作的,将分别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纳入诚信管理,记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记录名单。
第三十六条 参加验收的项目验收机构、专业管理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科技中介机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