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2018-11-15 17:34:51 1254阅读 发布地区:

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取得专利保护,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专利申请中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专利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部分资助。资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补助。

 

第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专利资助申请,并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利资助实行“授权在先、择优资助、公开透明、部分资助、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重点支持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列入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取得专利。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本省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的单位或固定住所的自然人,并以本省辖区内地址授权的专利。一件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四)科技型企业,全年授权专利10件以上或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

(五)其它需要的专利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2500元;

(二)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5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5000元;

(四)科技型企业,年授权专利达10件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资助1—3万元;

(一)、(二)、(四)款不重复资助。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资助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ynipo.gov.cn),按照“云南省专利资助申报系统”进行电子申请,填报相关信息。

 

(二)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专利证书,涉及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还应提交相关费用发票;

2.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4.资助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三)申请资助受理时间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每年8月底前受理上一年度9月1日后至当年8月31日的授权专利申报,时间以专利授权证书上授权的日期为准。

 

(四)受理范围

按属地管理原则,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本地区的专利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五)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批,对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公告。

 

第九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项目,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及凭证,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经费,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二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资助申请,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 (云知发〔200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