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精神,在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促进消费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自由贸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民生和发展所需产品进口
(一)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消费升级和供给提质需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坚持稳定出口与扩大进口相结合,支持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昆明海关等配合)
(二)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优化进口贸易结构,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家最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在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上的积极作用,支持我省企业引进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配合)
(三)争取国家支持云南增加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配合国家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争取国家支持云南适度增加大豆、水果等农产品和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产品进口,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重点增加矿砂、原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进口。争取国家适度增加替代项下紧缺农产品和资源性产品进口计划。(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昆明海关等配合)
二、统筹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四)坚持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省内企业到资源富集国家和地区投资,进行矿产、能源、农业、装备技术生产和工业园区建设,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拓宽能源、原材料进口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周边国家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储中心和配送体系,开展农业种植加工、畜牧业养殖加工投资,充分发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带动相关产品进口,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拓展农业发展空间。(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外办,昆明海关、外汇局云南省分局等配合)
(五)促进投资和贸易有效互动。继续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投资自由化水平,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相关管理体制,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我省8大重点产业和“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有关产业,进一步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投资促进局等配合)
三、发挥云南特殊区位优势
(六)充分发挥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作用。发挥云南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的区位优势,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积极推动区域性贸易协定和谈判,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共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扩大贸易规模,改善贸易结构,提高高精尖产品、服务型产品比重。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高铁、新能源合作应用,提升“一带一路”通道的运行效率。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推动组建一批跨国物流企业。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区域内国际物流信息共享,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等配合)
(七)打造“永不落幕的南博会”。打造以南亚东南亚进口商品为主的商品展示交易中心,设立南亚东南亚国家形象馆和国别特色商品交易馆,实现国家整体展示与特色商品交易结合,保税商品展示和完税商品销售融合,“线上线下”并行,批发零售兼顾,建设集经贸、文化、旅游、投资、服务等于一体的双向交流综合功能平台。(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外办、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等配合)
(八)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培育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新优势,优化与周边国家资源性产品、农产品进口的管理,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进一步提升我省边境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扩大对周边国家热带水果进口,加快推动周边国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进程。加快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扩大对周边国家海鲜产品进口,协调对方进一步降低口岸通关收费,为边民和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贸易环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外办,昆明海关等配合)
四、发挥好各类园区和平台作用
(九)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会组织工作。组织省内采购商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鼓励企业抓住机遇,利用国家搭建好的产品、技术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参与交流采购,进口更多先进产品和技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发挥驻外商务代表处作用,积极开展国际贸易投资合作交流,推动驻在国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等重点展会。(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外办、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等配合)
(十)大力培育进口促进平台。充分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服务创新,培育形成一批进口贸易特色明显、贸易便利化措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进口贸易聚集区,推动重点产业深度聚集,扩大市场辐射,形成集聚效应。推动边民互市由通道过货向专业市场集聚。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进口商品展销区和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积极向国家争取设立汽车进口口岸,争取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等配合)
(十一)充分发挥合作机制和平台作用。完善孟中印缅、澜湄合作、滇印、滇缅、滇老、滇越、滇泰、滇以、滇马(马尔代夫)合作机制,促进贸易健康发展。利用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搭建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交流合作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用好用活综合保税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政策,实现围网管理,引进企业,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增强外贸发展动力。(省外办、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海关等配合)
五、促进贸易方式结构转型升级
(十二)积极发展服务贸易。扩大与主导产业配套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进口,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进口给予贴息支持,切实做好技术进口促进工作,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执行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优惠政策措施。加大服务贸易出口,逐步形成“一核(昆明)一圈(滇中城市经济圈)多沿边”的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以昆明为重点,着力提升服务贸易的规模和层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昆明海关等配合)
(十三)大力发展新型贸易方式。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保税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兴贸易业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支持昆明市向国家申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仓等,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促进进口商品优化升级和质量提升。(省商务厅牵头;省外办,昆明海关等配合)
六、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十四)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抓住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机遇,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电商信用、统计监测等体系。鼓励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与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功能区协同发展,与其他省份综合试验区开展业务联动。(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等配合)
(十五)提升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水平。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创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客户(B2C)监管模式,优化直购进口、保税进口监管流程,协同推进跨境电商制度创新。加快昆明国际邮件互换局、保税物流中心、物流集聚园区、海外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优选国际贸易与跨境物流融合企业运营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整合外贸、报关、仓储、物流配送、金融等跨境电商有关资源,为跨境电商进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外汇局云南省分局等配合)
(十六)推动跨境电商保税模式创新。依托昆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加快发展以保税备货、保税展示交易、直购进口等为主的跨境电商交易。鼓励本土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建立保税备货仓库,在亚马逊、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电商平台设立南亚东南亚商品馆,使昆明保税备货成为南亚东南亚进口产品的主要货源地,形成跨境电商品牌聚合效应。在大型商圈、社区、写字楼等人流聚集区开设跨境电商进口直营店,构建国际商品交易和跨境电商线上线下(O2O)体验模式。(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各州、市人民政府等配合)
(十七)加快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带动力强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加强培育本地跨境电商骨干企业,支持大型企业自建或合作建设跨境电商B2B、B2C交易平台。引导传统仓储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外贸企业等开展跨境电商。加强与杭州市、广州市、宁波市、南京市、徐州市等国内主要城市合作,以各类合作机制为平台,建设集跨境电商物流、名优商品展示交易、品牌商品体验、综合服务等于一体的跨境电商运营中心。(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局,昆明海关等配合)
七、落实改善贸易便利化措施
(十八)优化通关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精神,加快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积极与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对接,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创新开发边民互市管理系统等云南特色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加快推动周边国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进程,推动口岸查验监管国际合作,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昆明海关牵头;省商务厅等配合)
(十九)积极落实各项财税政策。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落实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及服务优惠安排。落实有关给予同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落实鼓励类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对外投资开采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给予补助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清理减少不合理收费,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配合)
(二十)加大力度改善营商环境。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在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省商务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