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第13号公告《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把发展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平台,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以及民族特色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等科技开发与应用推广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条件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科技工作计划,并具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方面业绩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认定。
(五)组织负责人科技意识强,注重科技创新,服务意识强。组织负责人为科技特派员、科技辅导员的,其所在组织优先认定。
(六)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内部章程、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认定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均可申报。申报认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书》。
(二)登记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还需提供其相关经营机构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近两年财务报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业绩及相关证明。
(四)组织章程、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农户签订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初审推荐。申请、认定材料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省科技厅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省科技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第九条 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由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科技厅签订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任务书。
第十二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经州(市)科技局审核的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两年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经核实,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连续3次考核通过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除发生重大情况外,以后将不再考核。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年度总收入、服务业绩、带动农户数量等指标严重下滑的;
(二)在经营运行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的;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解散、注销的。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范围有较大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情况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加强经费管理。对省科技厅支持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规范性文件△ 认定 办法 公告
报:科技部。
送:省法制办。
发: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厅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厅
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100份) 2009年5月7日 印发
打印:李俊妍 校对:李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