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4-09 10:25:00 1223阅读 发布地区:昆明市市辖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18〕9号

 

有关单位:


《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3月21日云南省科技厅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强化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服务管理,落实科技部等15个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104号)和《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云政发〔2016〕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自发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组建遵循自愿原则、市场机制原则、聚集创新资源原则和科技链支撑产业链原则,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共性关键技术需求,自发联合组建联盟。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联盟管理采取备案核准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联盟予以公布。

    

第六条 联盟备案条件如下:

   

(一)联盟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成员数量应在3家及以上。

   

(二)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三)联盟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约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四)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五)联盟协议中应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第七条 联盟备案程序如下:

    

(一)联盟自愿提出备案申请,填写《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核准表》(见附件),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对备案联盟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查,备案名单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

    

(三)经审定的备案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联盟名称统一规范为“云南省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八条 省科技厅联盟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分批集中核准、适时发布备案名单。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核准备案的联盟参与规划、项目申报指南等的编制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对联盟成员单位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进行扶持;对绩效显著的联盟,支持推荐国家试点联盟和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联盟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联盟基本情况若发生变化时,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及时向省科技厅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核准备案的联盟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备案联盟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实体化方向转型,探索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8日。2010年12月26日发布的《云南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暂行)》(云科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

 


  • 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核准表.doc
    49.5KB2018-04-09 10:22
    下载